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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证售卖卷烟 一男子获刑罚

近日,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随案移送的物品以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,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6日期间,从祁门县各乡镇23户烟草专卖零售处,购进利群、玉溪、黄山、黄鹤楼、云烟等品牌卷烟,然后将所购得卷烟以原价或每条加价1-3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祁门县相关商户,非法获利约2000元。2020年8月21日,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受祁门县公安局委托,出具《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》,检验结果:送样为真品卷烟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8月13日到祁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。被告人张某在案件庭审之前主动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,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张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和主动缴纳罚金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遂作如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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